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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www.sxfhyp.com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工作场所容易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如氨水等物质,当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时,应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总降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应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同一工作地点如存在不同种类的危害因素,应为员工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如果员工在不同地点工作,并且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该考虑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型号、样式。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氨水罐区、煤磨系统、有机溶剂存储、CKK系统等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需配备必要的应急劳动防护用品,并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且有醒目标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细化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根据股份公司大劳保和特种劳保发放管理标准,以及小劳保发放管理标准提供的指导意见,细化本单位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GJ、所属地省市规定要求及公司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标准,结合所属地区气候特点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员工作业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本单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气候和温差特点,分为三类地区,Ⅰ类:缅甸、印尼、柬埔寨、老挝、广西、广东等部分热带地区不发冬装,适当缩短夏装或秋装发放周期;Ⅱ类:四季鲜明地区参照发放周期要求执行;Ⅲ类:俄罗斯、哈密等部分寒冷地区,适当缩短冬装发放周期。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标准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 芜湖塑品公司应生产达到GJ标准的工作服,并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境外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应从所在GJ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处采购,质量应符合所属GJ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统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供应管理人员验收,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应单独存放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劳动防护用品应分类码放,账物相符,保证用品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制订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易耗物品,应按照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本单位主管劳动防护用品部门核实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到特殊防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防护用品,使用后可以回收利用的应由专人回收、保管、备用。

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前按照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转岗员工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应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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